关于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局:

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8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我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全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元)

月缴费金额(元)

年缴费金额(元)

60%

3832

766.4

9196.8

70%

4471

894.2

10730.4

80%

5109

1021.8

12261.6

90%

5748

1149.6

13795.2

100%

6387

1277.4

15328.8

150%

9580

1916

22992

200%

12774

2554.8

30657.6

250%

15967

3193.4

38320.8

300%

19160

3832

45984

2、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对应缴费比例、缴费标准确定。

3、对于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缴纳。参保人可通过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光大银行、安徽农金、邮储银行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差额调整

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在2022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期间参保职工离职、退休的,参保单位及职工应当一次性予以结算。其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规定,已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困难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部分。

四、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精心部署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过发布公告、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